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探索解决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等问题,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工作开展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拟在山东省境内从事药品营销的人员,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于2月25日前报我局市场监督科。同时做好对省外有关企业的宣传工作。 二、4月1日起,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核实供货方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认真落实药品进货确认制度,否则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理。 三、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市场秩序。 附: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08]21号)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